未充分告知安全隐患 定作人也应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09-04-21 10:18:37


建筑工人在施工中摔伤,其赔偿责任本应由承揽工程的施工队负责而与定作人无关,但定作人未充分告知施工方其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有安全隐患而存在过失,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421,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施工队负责人仝某赔偿原告李某各项费用的45%,定作人马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

20089月,马某将其住房翻新工程承包给仝某负责的施工队施工,原告李某作为施工队的一员也参与施工。主房盖好后,仝某组织人员为马某翻新偏屋,约定此部分工程以天为单位为施工队计付报酬。2008922上午,李某在钉屋顶椽子时,因椽子折断从屋顶摔下致头部受伤。李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重型闭合型颅脑损伤,住院治疗49天,共花去医疗费26771元。经司法鉴定书确认,李某的伤情构成七级伤残。后李某要求仝某和马某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李某将二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参与被告仝某组织的施工队为被告马某翻新房屋时因椽子折断而摔伤,被告仝某作为负责人未尽应有的安全组织义务,对此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马某作为房主,未充分告知其提供的工作条件所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原告在施工中自身安全防范措施不够,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可适当减轻两被告责任。法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仝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2121元的45%即27954元。被告马某承担35%的责任,赔偿原告21742元。

 

责任编辑:赵晖 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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