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胡松园等8位盗窃摩托车团伙及李建军等11位购买赃物的被告人进行了宣判,对以上被告人判处四年,管制六个月,罚金1万元及2000元不等的刑罚。
2008年5月至2008年10月间,被告人胡松园等8位犯罪团伙在西峡、商南、淅川等境内先后作案30余起,盗窃摩托车30辆,总价值177741元,分别卖给李建军等11位被告。西峡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松园等8名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李建军等11名被告人明知摩托车是胡松园等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购买,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罗某、叶某、周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我国《刑法》有关规定,该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同时,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叶挺硕,县法院院长宋长青,副院长刘健就当前开展打击“两抢一盗”犯罪专项斗争接受了电视台的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