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便宜向窃贼求购 按同案犯获刑后悔

  发布时间:2011-09-15 09:01:01


 家住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的村民王某明知丁某(已判刑)经常在附近村庄盗窃机动车辆并予以出售,而让丁某盗窃机动车辆,自己购买使用。贪小便宜吃大亏,2011913日社旗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某追悔莫及。

经审理查明: 2009春的一天,王某对丁某说:“凑住给弄个车使使。”丁某答应。同年秋天的一天,丁某伙同他人盗窃时风牌三轮车一辆,王自林以57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14915元。2010年春天的一天,王某对丁某说:“凑着再弄个四轮,好犁地。”四月份的一天,丁某盗窃 “东方星”四轮拖拉机一辆,丁某将车开到王自林家中,王自林用了一段时间后,又将车退还给丁某。经鉴定,该四轮拖拉机价值10400元。案发后,王某将所购买的时风牌三轮车主动退交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和他人共谋,事后又购买所盗窃的赃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将赃物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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