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中院出台意见规范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1-09-16 10:26:34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南阳中院召开的行政案件协调和解调研会精神,寻求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的新途径,南阳中院在近年来探索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这是南阳中院为妥善化解行政争议,力争案结事了,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所采取的一项新举措。

该《意见》共二十九条,对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的性质、目标、原则、阶段、分工、形式、案件类型、结案方式等详尽作了规定。规定协调可在送达裁判文书之前各个阶段进行;明确了案件承办人、合议庭、庭长、主管院长在协调和解工作中的职责;对本辖区重大复杂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协调和解工作,应当积极争取党委、人大、政府等有关方面的支持和参与;对纠纷涉及民事权益处分的,可就民事部分一并协调。各基层法院要及时总结行政案件协调工作经验,中院要加强调研和指导,推动全市行政案件协调工作深入开展。

《意见》还对案件协调材料归档问题进行了规范,规定协调笔录、和解协议、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及协调过程记录等诉讼材料,应当装订归档,在卷可查。为了确保贯彻落实,《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协调工作激励机制,将协调和解情况纳入个人绩效考评范围。

《意见》使南阳两级法院行政案件的协调工作有章可循,实现了行政案件协调和解由探索到规范的跨跃,有助于于建立健全行政诉讼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行政审判人员协调工作能力,从而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 

责任编辑:Z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