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收到院里分来的新案件时,我都会情不自禁地想起1年前的一次办案经历,对宋黎晓副院长当时的办案教诲铭记在心,我都会提醒自己,要学会从当事人利益的角度理解社会公正,把为人民群众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
说起来那是一起新类型的行政案件,原告系农村的种粮农户,1998年与其所在的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耕地10亩,但在2008年的时候,原告所在村组、乡政府在发放种粮农民粮食补贴款时,承包耕地却按8亩进行计算,从而少发给原告补贴资金155元,原告遂以乡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乡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补发错算的155元粮食补贴款。那时我从学校毕业刚到法院工作不久,带着很重的书生气,一接到这个案件,就想马上弄清种粮补贴行为的法律性质,但在查阅相关书籍资料之后,仍然是一头雾水,弄不清楚究竟是行政事实行为还是多阶段行政行为,同时对被告资格问题也把握不准,最后我实在没办法,考虑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够充分,心里就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了之。
在一次案件研究会上,我把对这个案件的困惑说了出来,向主管的宋黎晓副院长请教。听完汇报后,宋院长说:“种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的惠农措施,是政府给老百姓的实惠,案件事实如果没什么问题的话,就应该为老百姓多着想。从事审判工作要有务实精神,判案的目的就是要化解纠纷、实现公正。结案了事与案结事了可是两种不同的态度和境界,你是年轻同志,一定要在这方面下功夫,最重要的是要树立一个为老百姓办实事的理念。”听完宋院长的一席话,我茅塞顿开,责怪自己办事办案怎么这样机械。随后,我重新调整了自己的思路,不再过分纠缠于法律技术细节,而是从实际出发,加大协调力度,跟着合议庭的同志们到原告所在的乡村作协调工作。在我们的努力下,乡政府同意重新核定原告耕种亩数,以后按照原告承包的10亩耕地核发种粮补贴,而原告也不再追要这次的155元补贴款,主动撤回起诉。
回市里的路上,我有一种非常充实的感觉,不仅仅是因为成功地为当事人解决了纠纷,更多的是因为收获了可以受益终身的办案经历。
在以后的工作中,每每遇到类似情况,我总会想起宋院长的那席话。我想,法官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使者,除了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外,更多的应该是辩法析理、化解矛盾。如果一味机械地就案办案,过分纠缠于细枝末节的技术问题,有时并不能真正地定纷止争,也不能真正维护群众和谐安宁的生活,办案的社会效果恐怕也会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