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甲鱼之死谁之过?

—— 市中级法院成功调处一起环境污染侵权案

发布时间:2011-09-20 08:32:18


通 讯 员 李郧钦 田晓凯

符先生的甲鱼养殖场位于西峡县五里桥镇封湾村,西峡县公路局下设的路路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路路公司)位于养殖场西南方向。一日,甲鱼的大量死亡将养殖场和路路公司联系起来。符先生认为路路公司排出的污水是甲鱼死亡的主要原因,遂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驻西峡巡回审判合议庭通过在当地开庭、勘验、合议、现场调解等多种方式,顺利调处这起环境污染侵权赔偿案件,并当场执结。

事 发

养殖场甲鱼大量死亡

1992年,符先生的父亲承包了6亩荒苇坑用于甲鱼养殖。1997年,符先生从父亲手中接下了养殖场。路路公司建在甲鱼养殖场西南方向,生产冶金辅料。

2009年6月,符先生从商丘购进5000只甲鱼蛋进行孵化并投放在养殖场。同年6月,甲鱼开始死亡。7月,符先生将甲鱼池清池,死甲鱼也被处理掉。拥有多年养殖经验的符先生心生怀疑,会不会是路路公司排出的污水导致甲鱼死亡?

8月1日,符先生将紧邻路路公司池边的泥土和甲鱼池水样送往质监部门检验。经鉴定,养殖场水质BOD5超标极其严重,水质严重污染。符先生赶忙告知当地环保部门,要求路路公司赔偿因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23万元。西峡县环保局调解后,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符先生遂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西峡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路路公司赔偿符先生8.05万元后,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原判,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 审

原被告双方顺利和解

二审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出示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反驳对方。

符先生认为自己损失惨重,一审判决赔偿不到位;路路公司则认为甲鱼死亡与其排出的污水无关。

为还原事实真相,市中院3名合议庭成员于今年7月赶往养殖场勘验发现,路路公司的冶炼厂地势较高,排污口距符先生的甲鱼池仅10米。三人在现场确定了应给予符先生适当赔偿,但鉴于符先生将死亡甲鱼自行清库、取样,且提供的赔偿依据不足,票据不合法的事实,三人认为应协商调解此案。

主审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交流后,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顺利达成调解协议。路路公司一次性支付符先生7万元赔偿金,并于调解当日现金交付。至此,双方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9月20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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