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1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盗窃必须达到一定数额,才构成盗窃罪。但随着该修正案“扒窃入刑”的规定,这个标准发生了变化,即不管你偷了价值多少钱的财物,只要是偷了,就可能获刑。日前,被告人杜某就因扒窃价值195元的财物,而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1年5月22日,被告人杜某窜至南阳市盛德美超市,趁被害人杨某不备之际,用刀片将杨某手提的袋子划开,将袋中的钱包盗走,钱包内有125元现金和手机一部,后被超市工作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退还失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自1996年至2011年以来,因其他犯罪多次被判刑后仍不思悔改,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