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无钱吃饭,姚某伙同三少年抢劫10.5元。2011年9月20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姚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胡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1年4月24日,被告人姚某、胡某伙同小虎、小成(二人住址不详,在逃)为次日早上无钱吃饭而预谋抢劫。四人到邓州市仲景路某网吧,持伸缩棍、匕首对在此上网的邓州市某初中学生张某进行威胁后抢走其人民币5元,后威逼张某将在此上网的同学孙梦、杨某、董某等人喊出网吧,采取殴打、恐吓、搜身等方法抢走人民币5.5元,后姚某用赃款买了一包红塔山香烟、两瓶矿泉水和三包干吃面。4月26日,姚某到邓州市新华派出所投案。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姚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其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作案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胡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