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一时冲动惹官司

发布时间:2011-09-22 08:47:11


本报讯 (记者王淼 通讯员周勤 吴明晓)80后小青年杨某在KTV唱歌时,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用啤酒瓶砸伤他人。9月15日,杨某被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并禁止杨某在此期间进入酒吧、歌厅等公共娱乐场所。

2010年9月18日23时许,杨某在南召县皇路店镇一KTV唱歌期间,因琐事与同在该歌厅唱歌的村民李某发生口角,杨某用啤酒瓶将李某头部砸伤。经南召县公安局法医技术鉴定李某伤势为轻伤。2011年4月21日,杨某和李某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杨某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000元。

2011年6月9日,杨某在其母亲孙某的陪同下到南召县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经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亲属与被害人已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9月22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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