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贪小便宜吃大亏

发布时间:2011-09-22 08:56:19


 

 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张运岩)家住社旗县饶良镇的村民王某在明知丁某(已判刑)经常在附近村庄盗窃机动车辆并予以出售的情况下,向丁某求购机动车供自己购买使用。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王某追悔莫及。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春,王某向丁某求购一辆三轮机动车,丁某随即答应。同年秋天的一天,丁某伙同他人盗窃三轮车一辆,王某以5700元的价格将该车买下。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一万多元。案发后,王某将所购买的三轮车主动退交公安机关。

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前和他人共谋,事后又购买所盗窃的赃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能够将赃物主动上交公安机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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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9月22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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