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某村民小组组长杨兴,自设任职奖自我“奖励”。9月21日,邓州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杨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同时追缴犯罪所得27800元,上缴国库。
2010年12月,因建设工厂,杨兴所在村组的部分土地被政府征收,政府给每亩土地补偿3.8万元。2011年3月14日,杨兴从村委领取了157万元补偿款,协助政府发放给村民。4月20日,杨兴自写收条,注明“任职期间奖金,每亩500*49.67=24800元,附属工作奖3000元”,签了自己名字,并领走27800元。案发后,杨兴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及时退出全部赃款。(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