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与保姆争夺房产 保姆获得补偿9万元

  发布时间:2011-09-22 11:01:59


201192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法院判决魏桂民补偿李秀英9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李秀英搬出魏桂民的房屋。

魏桂民与叶建林系夫妻关系,均系栾川县人。因夫妻二人关系一直紧张,1992年二人分居。19952月,叶建林在西峡县柳阳镇买二室二厅两层独家小院。同年10月,由于叶某身体不好,便请保姆李秀英照顾家及自己。一晃十几年过去了,2009年叶某病重,同年525日去世。在叶某病重期间,510日,叶某代书遗嘱,内容为“李秀英悉心照料叶建林十五年,将座落于柳阳镇的房屋归保姆李秀英所有……”。遗嘱有代书人签名,但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签名。叶建林的妻子魏桂民得知实情后,多次找李秀英理论让其搬走,均未果。201010月,魏桂民及其子女便一纸诉状将保姆李秀英推上被告席,让其立即搬出该房屋。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秀英虽与叶建林虽在一起共同生活,但不属合法的夫妻关系,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西峡县柳阳镇的房产依法登记为叶建林所有。叶建林所立遗嘱作为证据法定形式要件欠缺,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法定规定。魏桂民辩称该房与叶建林共同出资购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房屋所有权人叶建林死亡后,依据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该房屋所有权归魏桂民及其子女共同所有。所以李秀英拒不腾出房屋的行为构成侵权,原告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依法支持。但李秀英在叶建林生前照顾其生活起居长达15年,在叶建林重病住院期间尽到了照顾义务,鉴于李秀英居无定所的实际,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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