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小名向借款人出据欠条,并妄图以此赖帐的杨某最终低下了头,同意还款。2011年9月26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被判令偿还原告黎某50000元本金及利息。
2010年5月,原告黎某与被告杨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同年10月,被告杨某经营货车期间急需用钱,遂向黎某借款5万元,并打下一支内容为:“今欠黎某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期限半年 杨九”的欠条。借款到期后,黎某多次向杨某索要借款本息,但杨某以黎某所持欠条上署名的杨九与其无关为由拒绝偿还。2011年6月2日,黎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杨某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杨某小名杨九,有证人王某及杨某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原告所持欠条据确系被告杨某书写,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杨某长期拖欠原告黎某借款不还,显属不当。据此,法院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