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社旗县桥头镇村民侯某,今年20岁,看见同村朱某家中有台电脑遂起了贪念。他趁朱某的女儿一人在家时,骗其开门,把电脑的主机盗走,随即被抓获。2011年9月28日,社旗县法院一审判决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19时,侯某携带刀具到村民朱某家,欺骗朱某十岁的女儿朱某某说,其父朱某让他维修电脑。朱某某为真,候某便进入屋内,因电脑的主机连线难以拨掉,候某只将电脑显示器和音箱盗走,后在逃跑途中被朱某的母亲及村民抓获。经鉴定,被盗显示器价值 800元、音箱价值50元。
社旗县法院认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侯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