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组织30余名执行法官和司法警察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实施强制搬迁,经过近8个小时的执行,把被申请人滞留的生产设备成功迁出,并组织当事双方完成了交接手续。两名县人大代表应邀到现场监督了执行过程。
2009年8月7日,林某作为乙方以“河南(桐柏)冠丽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方桐柏县淮北工业城管理委员会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由甲方将血浆分离器厂整体出租给乙方。该协议约定:乙方负责在租赁过程中投入水、电、磷化池、门窗及其他基础设施,其投入的固定资产作为三个月租金相抵,租赁期暂定3个月;如果甲方在租赁期间没有找到合适买主,乙方可延期租赁使用,从第四个月开始,每月交租金1万元(租期暂定一年),该协议自2009年9月1日起生效执行。协议签订后,河南(桐柏)冠丽实业有限公司并未办理合法登记和营业执照,由林某和其丈夫以“桐柏县城郊冠丽门业加工厂”的字号名称从事个体经营,仅向甲方支付了3000元。2010年3月,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被告租用的血浆分离器厂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管理权,要求未如约交纳租金又未续签新合同的林某迁出厂房,双方为此形成纠纷。2011年4月15日,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决,林某和其丈夫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迁出租赁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并自2009年12月1日起按每月1万元的标准支付租金至其迁出房屋止。判决生效后,林某夫妇二人拒不履行判决,依桐柏县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桐柏法院决定对该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