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将仇报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1-09-29 17:16:30


亲舅甥为琐事动刀,杀人未遂获重刑。2011630日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4520.76元。

被告人陈某系被害人曹某的外甥,两家同住一村一组,因陈某收割小麦的机器需途径曹某家的庄家地,二人为此发生争执。201073日早上,该村村干部任某在曹某家调解两家纠纷一事时,陈某携带一把杀猪刀到曹某院内,用刀刺伤曹某左侧腹部和肩部,曹某跑着躲闪,陈某在后追赶。曹某之子曹某某上前拦阻时,被陈某砍伤。后在任某、曹某某的阻拦下,陈某的刀被夺走,其便离开现场。曹某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曹某某构成轻微伤;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 

案发后,陈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方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陈某和曹某、曹某某均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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