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的判决

发布时间:2011-10-08 08:55:50


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张中梅 刘龙

核心提示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已经过亿,而公众对精神疾病的知晓率尚不足5成,就诊率更低。精神障碍人群庞大,给患者本人、家庭和社会都带来危害,存在社会不稳定因素。邓州市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受理多起精神病患者伤人的案件,发人深省。

案情

邓州市农民杨勤47岁,二十多岁时患上精神分裂症,平时还算正常,农忙时极易犯病。去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堂兄杨军让杨勤帮忙拉小麦。杨勤不满,便到麦地找杨军论理,与杨军和其弟杨路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杨勤用随身携带的匕首连刺杨军和杨路,致使杨军当场死亡、杨路受伤。

判决

法院审理中,杨勤辩称是维护自己权益,不是故意杀人。经调解,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撤回了民事诉讼。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勤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杨勤的辩称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杨勤系限定责任能力人,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被告人亲属能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勤有期徒刑11年。

说法

本案审判长周韬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被告人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因此应当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情况,最后对被告人从轻判处。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监护人的职责包括: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从实际情况看,大多数精神病人的家庭经济极度困难,监护人还要谋生,监护往往不到位致使精神病人常常处于无监护的失管状态。就治疗而言,只是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而没有具体的方案,医疗费用如何保障等等都没有具体规定。所以,大部分精神病患者还是由家属或者监护人看管、治疗。送往专门的精神病医院治疗,家人往往又负担不起高昂的费用,也没有足够的精力给予照顾,在农村更是如此。本案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是农民,整天忙于农活,缺乏对精神病人的监管和管理,往往是放弃住院治疗,在家自己服药。还有一部分患者流落社会,致使精神病人没有受到严格的管束,一旦病情发作,就很容易伤及他人。本案中,若家人对杨勤多些照顾,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据了解,家人也知道杨勤在农忙时容易犯病,案发前几天有些不正常,但却无暇顾及。(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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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保障精神障碍患者权利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9月1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及其他相关事项。

据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草案)》的立法宗旨是:规范精神卫生服务,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确保精神障碍患者不因贫困而得不到救治,确保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伤害自身或危害社会与他人,确保无需住院治疗的公民不因程序或制度缺失而被强制收治。

为此,草案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住院治疗、预防和康复、救助以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等作了规定,并对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未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司法鉴定人出具虚假鉴定意见等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会议决定,精神卫生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责任编辑:ZN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10月8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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