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1-10-08 10:57:26


继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时隔15年后刑事诉讼法的第二次大修,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这两部基本法律的修改和实施,使我国刑事法律体系日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刑事责任与民事、行政责任不同,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甚至可能剥夺人的生命和人身自由,所以刑事案件要求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存在任何疑点和其他可能性。而作为规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根本大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有许多亮点的规定。

亮点一:事实清楚和证据确实充分的具体化。现行刑事诉讼法只是笼统地规定定罪课刑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没有具体的规定和标准,实践当中一些案件认识不一,很难把握,造成司法的随意性和群众的强烈不满,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性怀疑。并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收集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这些具体化的规定对于严格公正司法,真正做到疑罪从无,将刑事案件办成铁案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亮点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证人证言是刑事案件的主要证据之一,对许多案件的处理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观念越来越复杂,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下降。很多案件迫切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由证人在法庭上面对法官、面对控辩双方陈述案件的事实,接受各方的质询,以便确定证人证言的效力。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的规定过于笼统,老百姓也不愿得罪人,没有认识到出庭作证是一种公民义务,实践中很少有证人出庭作证。为此,刑诉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并且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同时考虑到强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和罪犯服刑后的回归,修正案草案非常人性化地规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例外。

亮点三: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辩护权。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到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而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转为辩护人,律师除可以进行从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力,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明确,使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得到大大加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讯逼供情形的出现。

 

责任编辑:Z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