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范志钦 通讯员陈洪龙 张中梅)信用卡设置密码本是为了安全,王某却把密码写在信用卡上,结果被盗贼取走两万元。日前,邓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付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栗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各处罚金5000元。
付某、栗某均为信阳息县人。2009年3月,付某被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栗某于2009年6月被郑州市高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0年5月6日上午,两人伙同张某(在逃)驾车来到邓州市伺机行窃。行至邓州市北环路一家洗浴中心,3人进去洗浴。下午2时许,3人撬开王某的储物柜,盗得1200元现金和信用卡一张(密码在卡上写着)。下午4时,3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取走卡内两万元钱。
邓州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某有犯罪前科,予以从重处罚,栗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两人主动退赔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