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京洋 通讯员贾玉仙 周向明)小学生玩注射器,不慎扎伤同学眼睛。日前,西峡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秦某的监护人、育林小学分别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844.2元和46598.5元,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林某与被告秦某均在西峡县育林小学同班就读。2010年5月25日上午,因老师有事离开教室,林某手拿着注射器玩时,正好和秦某相撞,不慎将秦某左眼扎伤。经鉴定:秦某左眼损伤致视力功能不全,属八级伤残。为此,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育林小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西峡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不慎将原告秦某左眼扎伤,其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育林小学在正常上课期间,老师离开课堂,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