溢洪道未设防 行人把命丧

  发布时间:2011-10-10 10:49:06


原是幸福的一家,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冲垮了这种幸福。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宋某的父母、妻儿一纸诉状将卧龙区兰营水库管理所、区水利局及区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因宋某死亡给四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289473.48元。

201097日早上,因连日降雨,水位上涨,兰营水库溢洪道溢洪,宋某经过该溢洪道与兰香公路相交处时不慎落入水中,溺水身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水库溢洪道溢洪导致水位上涨,被告兰营水库管理所未尽及时有效的通知、提醒义务,亦未设置警示标志及相关的防护措施,致使宋某溺水身亡,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区水利局作为兰营水库管理所的主管单位,组织、协调、监督指导不力,对宋某的死亡亦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区交通局对村道负有管理职责,但在有溢洪通过该村的情况下,未设任何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宋某的死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宋某作为成年人,明知水库溢洪道与公路相交处水位上涨,存在危险,却依然从上通过,自身在过错。根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大小,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被告兰营水库管理所承担20%的责任,被告区水利局承担10%的责任,被告区交通局承担20%的责任,宋某承担50%的责任。201196日卧龙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三被告按责任比例共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6227.85元。

责任编辑:ZN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