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庆芳 通讯员周勤 席兵)日前,南召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程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该院宣判的首例“入户盗窃案”。
程某系南召县石门乡人,去年9月因盗窃一台价值300元的电机,曾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
今年6月2日15时许,他趁村民郑某家无人时翻墙入院,将废旧轧面机、废铁废铝等物品盗走,以82元的价格销售给废品收购处。随后,程某又窜至村民宋某家,撬门入室,盗走价值187元的液化气罐一个。
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认为,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以往,入户盗窃价值200余元的物品,一般只会面临治安处罚。自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被并列作为盗窃罪基本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入户盗窃并非要以数额规定作为定罪标准,这就意味着即便是入户盗窃“零收获”的犯罪嫌疑人,也将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