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器扎伤同学眼 肇事者学校均担责

  发布时间:2011-10-11 14:36:41


小学生玩注射器,不慎扎瞎同学眼睛。20111010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这起伤害案作出判决,被告林某的监护人、育林小学分别赔偿原告秦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5844.2元、46598.5元。二被告对上述赔偿款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林某与被告秦某均在西峡县育林小学同班就读。2010525日上午第三节课期间,因当班老师有事离开教室。老师走后,林某和秦某等其他同学挤在教室门口看老师是否回来,林某手拿着注射器正好和秦某相撞,不慎将秦某左眼扎伤。经鉴定:秦某左眼损伤致视力功能不全属八级残。为此,秦某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育林小学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私自携带报废的注射器,不慎将原告秦某左眼扎瞎,其监护人应担赔偿责任。被告育林小学在正常上课期间,老师离开课堂,在管理上存在严重不足和漏洞,对原告的伤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实际,原告与二被告赔偿责任比例为127为宜。据此,遂作出本文开头的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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