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帮忙帮出一场官司

发布时间:2011-10-13 09:29:24


   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李银霞 孟晓

帮工是一种民间互助方式,即亲戚、朋友、邻居于农事大忙、建房以及其他红白喜事时主动上门帮忙。帮者不计报酬,这在素以互助、礼仪著称的中国有着长久的历史。而帮工人在帮工过程中受伤的情形时有发生,帮工人受伤后的赔偿问题也是我们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

案例一 

无偿帮忙胳膊致残,

被帮工人无过错担责

田某是个乐于助人的热心人。2010年12月17日,邻居陈某扒旧房建新房,田某就到工地上去帮忙。谁知扒房期间一根顶柱倒下,致田某胳膊受伤。田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田某伤残程度为七级。田某住院期间,陈某支付医疗费1.5万元后就不再过问,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田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陈某赔偿各项损失4万余元。

2011年7月4日,唐河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陈某认为是田某自己主动要去帮忙的,而不是邀请他过去的,其受伤与自己无关。出于人道主义,已经对田某做出了补偿。

后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田某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义务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陈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存在拒绝行为,故应对田某在从事帮工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判决,由陈某赔偿田某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1282.22元。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案例二:

帮忙过失致人受伤,帮工人与被帮工人连带担责

张某办理丧事,邻居李某、陈某去帮忙。当日下午,张某委托陈某帮忙购置丧事物品,并嘱咐李某帮忙开车运送。李某驾驶的小客车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及陈某受伤。经检测,李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醉酒驾驶。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三万余元。陈某找李某、张某要求赔偿,李某认为自己是给张某帮忙的,自己也受了伤,不应该担责;张某认为自己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该赔偿。为此,陈某家属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张某赔偿损失。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偿驾车帮助张某运送购置物品,与张某之间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基于被帮工人张某是受益人,且在帮工活动中也有义务对帮工活动进行必要的选任、安全指导、审查。由于张某存在选任不当、疏于指导、审查不力等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喝过酒的情况下,没有拒绝反而欣然接受张某的嘱托,酒后驾车,违反了交通规则,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和李某连带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三万余元。

【说法】

《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记者感言:

热心肠没有后顾之忧

生活中,常听身边有人抱怨这年头好人不能当。无偿帮工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帮工过程中发生的损害也是客观存在的。前段时间,该不该搀扶跌倒的老太太一度成为各大媒体及网络上的热门话题。今天,看到上述义务帮工而引发的赔偿官司,不禁让人疑问,曾几何时大家口中津津乐道的助人为乐竟已经成为了人们的一种顾虑、担忧甚至是揪心?

《解释》的确规定了被帮工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赔偿(补偿)责任。这样的解释是社会所乐见的,一方面弥补了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弘扬了助人为乐这一善良风俗。试想如果今天因助人为乐而受伤,却不能获得相应的赔偿或补偿,那么明天人们需要帮助的时候,肯定会思量再三,甚至最终望而却步。制定针对适用的法律,建立更为健全的体制,都是创造和谐社会和幸福中国必须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责任编辑:ld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10月13日第A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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