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萌萌 通讯员 王玉信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出现第一个老年人口增长高峰,60岁以上老年人将由1.78亿增加到2.12亿,老年人口比重将由13.3%增加到16%,社会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需求也将大量增加,而老年人作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常常受到非法的干涉,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很多老年人在利益受损时,不知道如何为自己维权。近日,记者来到西峡县人民法院,就法官审理的一些涉及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做一剖析,希望能给老年人以提醒和借鉴。
晚年婚恋,遭遇儿女干涉
年逾6旬,家住边远山区的赵大妈,在老伴去世后,想再找一个老儿,身边有个人说说话,有一个精神依靠。谁知她把这一想法告诉儿女们后,遭到了儿女们的极力反对,说你有吃有穿的,不少你钱花,都这把年纪了还再去结婚,尽给儿女们丢脸,说啥也不同意。赵大妈哭哭啼啼找到法院,法官一席话解开了赵大妈的“心结”。
说法:法律规定的婚姻自由是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不能因为赵大妈岁数大就可以剥夺她的婚姻自由。对于儿女们的干涉,赵大妈可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也有明文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的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精神赡养,也属法院受理范围
王老汉今年72岁,两个儿子成家,一个女儿出嫁,都在外地工作生活。王老汉老伴三年前离开人世,家里整天都只有他一个人,感到精神空虚失落。儿女们只是每月给他寄点生活费,以工作忙为由一年到头很少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在孤独、寂寞的情况下,想向法院起诉让儿女们至少每隔两个月回来探望自己一次,但这种精神赡养不知是否在法院赡养案件受理范围之内?
说法:如今,城市或者农村“空巢”老人很多,儿女们认为只要老年人有吃有喝有穿就算孝敬,而从精神上关怀的很少。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确认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所以王老汉通过法律渠道让儿女们精神赡养,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养女也有履行赡养的义务
靳某夫妇20年前收养王某为养女,王某成人结婚后,仍与靳某夫妇共同生活。婚后,王某丈夫因生活琐事经常与老两口发生矛盾,靳某夫妇一气之下与养女签订了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协议中让养女王某拿出1.5万元作为在收养期间补偿,王某按协议支付了补偿费。5年后,靳某夫妇因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而养女给的补偿费早已用完,靳某夫妇希望养女看在从小抚养她的情分上继续给付生活费,遭到养女的拒绝。无奈之下,靳某夫妇将养女告上法院。
说法:我国《收养法》第三十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本案中,靳某夫妇虽与抚养人解除了收养关系,收到一次性补偿了1.5万元,但当时靳某夫妇并未出现生活问题,他们还能劳动,身体没病。而如今老两口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无其他生活来源。所以靳某夫妇现在提出要求养女支付一定的生活费,是符合规定的,王某应当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和自己的支付能力每月支付靳某夫妇相应生活费。
一次性结算退休金,于法无据
彭某是某服装公司职工,今年年初到了退休年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该公司以彭某在公司工作年限不足15年为由,要一次性为其结算退休金3万元。彭某坚持退休金应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公司却不同意,彭某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裁决服装公司按月给彭某发放退休金。公司不服,又起诉至法院,结果被法院依法驳回。
说法: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这里所说的按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应为按月发给。另外,按照劳动部1995年发布的《关于不得对企业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通知》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对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月支付退休金,不得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凡不符合规定的,必须立即纠正。所以服装公司的做法仲裁委和法院都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