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擅自制造他人商标 触犯刑律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1-10-13 10:52:48


 本报南阳1012日电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今天宣判一起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王化雨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5月至案发前,王化雨负责新野县新福塑料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期间,未经“郎”、“泸州”、“南街村”、“嘉宾洋河”、“福”、“五粮液”、“沱牌”、“天生帝宝”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所有人授权委托,非法印制包含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盒84983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化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委托,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84983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受到处罚。被告人王化雨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尚未流向社会,被告人王化雨此前未有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且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宋 豫 张志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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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1-10-13 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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