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南阳日报
本报讯 (记者范志钦 通讯员张中梅 李汉岑)将两套房产都给儿子,结果儿子连每月500元的生活费都不愿给父母。父母一怒之下,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屋赠与。日前,邓州市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原告老刘夫妇与被告大刘2009年1月31日所签字据。
老刘夫妇年逾六旬,育有两子大刘、小刘和一个女儿。老刘夫妇在邓州市地理位置比较好的新华东路有一处地皮,2008年与他人联建房屋,拥有一楼、二楼各两套单元房,每套价值近30万元。2009年1月31日,老刘夫妇和两子签字据约定:将四套房屋平均分给大刘、小刘,每人一楼、二楼各一套。其中,二楼的房子归大刘、小刘现在所有,一楼的房子待二老去世后归大刘、小刘所有。待小刘婚后,大刘、小刘每月5日前各自支付父母生活费500元。之后,老刘夫妇便将房子交给两子使用。但是,大刘以自己生活困难为由,拒绝支付父母生活费。无奈之下,老刘夫妇将大刘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与大刘所签的字据。
审理中,法官多次调解未果,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撤销双方所签字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