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健与张丽丽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张丽丽母亲所有的独居室楼房内。2010年,李健接受由父母资助的10万元,以个人名义交纳首付款9万元后,购买了城区中心地带的一套两居室楼房。同时向银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自2010年起,李健开始还贷,每月还款金额为1100元。后李健与张丽丽因感情不合于今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按揭房及父母资助款的归属问题产生分歧。
【意见】
针对此案,法院出现两种意见:
(一)房屋首付款是李先生父母资助的,购房贷款是以李健个人名义签署的贷款协议,实践中贷款也是由李健个人财产偿还,所以,该按揭房应认定为李健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
(二)房屋首付款是李健父母赠与张丽丽与李健夫妻二人的,李健还贷的钱也是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主张该按揭房是夫妻共同财产。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从李健的情况看,10万元的购房资助款是李健的父母在李健与张丽丽结婚后给付的,并且并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健个人,因此,该笔资助款应视为对李健和张丽丽的共同赠与。
此外,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书面约定财产归属的,无论是用夫或妻一方婚后的经济收入,还是用夫妻共同收入购买的房屋,都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该按揭房应是李健与张丽丽的共同财产。
最后,法院判决房屋归李健所有,剩余贷款由李健负责偿还,由李健给付张丽丽住房补偿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