拴狗为防牛被偷 咬伤邻居都有责

  发布时间:2008-12-15 15:34:14


拴狗原为提防耕牛被偷,不料邻居却被狗咬伤。12月10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狗主人赵某赔偿被狗咬伤的张某300元医疗费的60%,计款180元。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

2008年2月27日下午家住新野县新甸铺镇某村的张某经过其院墙西南角时,被邻居赵某家拴在此处看牛的狗咬伤,张某当即找到赵某,两家为此发生争吵,第二天,张某到该镇卫生院治疗,注射狂犬疫苗,花费300元,张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因而张某诉至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赵某赔偿医药费300元。

新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时,动物饲养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赵某对其饲养的动物管理不善,给原告造成伤害,应当承担赔偿义务,但原告张某作为一个完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两家为邻居,应当认识到拴在该处的危险性,却疏于防范,自身也有一定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原告张某应承担40%的责任,被告赵某承担60%的责任。

责任编辑:赵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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