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诉前委托调解的“利”与“弊”

  发布时间:2011-10-18 15:14:46


近几年来,在“和谐司法”理念的主导下,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积极倡导和谐司法,做出了多种尝试。现在实行的民事案件大调解就是一种有益的探索。通过调解结案,尽量做到案结事了,让当事人满意。同时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也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和信访压力。在此基础上法院又提出了 “诉前委托调解”这一举措。通过近年来审判业务的实践,我们发现,诉前委托调解出现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显现出了一些问题。

首先,诉前委托调解可以有效化解矛盾,把矛盾消除在最初萌芽状态。诉前委托调解一般委托基层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进行,作为村干部或居委会干部与群众接触最多,相互了解充分,还有相当一部分沾亲带故,做起调解工作来得心应手,也容易取得群众信任,村干部的调解效果有时比法院调解会更快更好。法院依靠基层的民调组织来化解纠纷,是一个非常好的思路和方向,这也是新形势下“和谐司法”的有益探索。

其次诉前调解也使当事人省心、省时、省钱。当老百姓和别人发生矛盾冲突的时候,总是心情沉重,寝食难安,希望尽快把闹心事搞定,把思想包袱尽早卸下来,如果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在接受法院委托调解后能提前介入认真负责的进行调解,把矛盾化解掉,这样就免得当事人再一遍遍的往法院跑,既节约了群众的时间,也使当事人的心情早日轻松起来,同时也免除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在诉前委托调解优势明显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诉前委托调解的一些弊端。

第一,诉前调解并不是对每一个当事人都适用。一些矛盾发生之后已经经过亲朋、左邻右舍或村委会调解,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才到法院打官司,如果不管不问一味的每个案件都委托诉前调解,势必拖延了当事人的时间,使当事人产生多个部门推诿扯皮的感觉。

第二,诉前调解也可能使当事人失去诉讼最佳时机。现在人们都普遍在外打工,只有逢年过节才回到家中,当原告方得知被告方在家时才到法院请求立案尽快进入诉讼程序,如果这时法院委托基层组织调解的话,被告方也就知道了对方的诉讼企图,有的干脆为了躲避提前外出打工,等法院立案后被告方已远走高飞,而一些案件的事实必须见到被告方后才能查清,这样也就造成了一些诉讼久拖不决,使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迟迟得不到落实。

第三,一些村委会或居委会见到法院的委托调解并不愿意接受委托,认为这不是他们份内的事情。现在村干部待遇较低,工作热情并不高,有的还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使得一些村干部对调解案件推诿不办,当事人找村干部有时也比较困难,有的村干部甚至还在外打工,当事人根本见不到村干部。即使经过调解,当调解无效时村委会也不愿出证明。比如一些离婚案件,如女方提出离婚,在委托调解无效时村干部认为一旦出证明证实调解无效,女方下一步就要到法院正式立案离婚,村干部出证明就得罪了男方,且女方大部分都是外村人,村干部觉得站在女方一边不如站在男方一边。如果村委会一直不出具调解证明,法院就不立案,这样就使当事人陷入了诉讼困境,产生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感觉。

综上,诉前委托调解有它积极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负面问题,笔者认为诉前委托调解不能搞一刀切,在委托诉前调解时要充分询问当事人,了解矛盾的来龙去脉,看案件是否适合诉前调解,如不适合诉前调解应尽快立案,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体现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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