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侵吞收银款 四职员获刑

发布时间:2011-10-20 08:34:39


本报讯(记者王淼 通讯员齐娜 栗新峰)利用电脑删除、修改收款数据,从而侵吞公司收银款。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最终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近日,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周某等四名被告人犯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并退赔公司所侵占的款项。

被告人周某为南阳市某副食百货公司电脑咨询员,被告人轩某、亢某、毛某均为该公司收银员。2009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周某分别与被告人轩某、亢某、毛某预谋后,先由周某利用其工作便利,删除、修改该公司电脑收款数据,再由轩某三人分别将被删除、修改数据的收银款扣减带离单位,然后按比例分得款项。通过上述手段,共侵占公司营业款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数额巨大或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10月20日第A7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