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法院采取五种调解法促案件调解

  发布时间:2011-10-20 09:09:29


一、“背靠背”调解法。审判人员在双方当事人矛盾十分尖锐,无法“面对面”调解的情况下,采取“背靠背”式的调解方法。所谓“背靠背”就是主持调解法官背对原告和被告,将双方的调解意图相互转告,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使纠纷得到解决。该院民二庭采取这种调解方法调解73起经济合同纠纷案。

二、“刚柔相济”调解法。调解过程中,遇到双方当事人性格十分刚烈,或说话生硬产生争吵,或双方性格都十分温和,谁也说服不了谁时,该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性格安排相应调解人员,刚柔相济,进一步讲清法律关系,分析利害关系,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促成调解的成功。今年,该院城郊法庭根据所属审判人员性格情况编成了刚柔相济的两个“对子”,在调解过程中配合十分默契,案件调解率大幅度提高。

三、 “暂缓处理”调解法。在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激动、矛盾尖锐对立的情况下,调解人员在充分考虑审判期限内,冷却处理。随着时间的推移,矛盾日渐淡化,再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更容易促成调解的成功。该院人民法庭运用这种方法成功地调解了数起民事纠纷案。

四、 “差补选择”调解法。在调解时双方当事人都愿意协商处理,但就调解的数额存在一定的分歧时,调解人员向一方当事人讲明,如果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其获得的数额可能增加,但也会有一定的执行风险。通过当事人权衡利弊,双方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达成调解。该院民一庭采取这种方法处理交通事故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调解率达到75%以上。

五、“多方合作”调解法。在少数群众对法官的信任不够,或因为其他因素而不愿意接受调解时,采取邀请与案件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以及双方当事人亲属出面,配合法院进行调解,通过他们向当事人讲明法律法规,说服劝解,当事人十分满意,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赢。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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