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买房房权证成弟媳名 弟媳离婚法院判撤销房权证

  发布时间:2011-10-25 15:13:41


 

  姐姐在外做生意,就委托弟弟在家乡买房。谁知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却写成弟媳的名字。后来弟媳离婚,引发矛盾。1021日,河南省南召县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县房地产管理局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为第三人徐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贺敏现居住广东省东莞市。二OO七年原告贺敏同开发商刘某某约定购买位于河南省南召县云阳镇人民路北侧(老党校院内)砖混结构,西门栋商品房一套。同年四月十日,原告之弟贺亮以其妻徐某某的名义与开发商刘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年十一月七日,原告向刘某某交购房款定金5万元。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原告再次向刘某某交购房款6.5万元。在实际交房过程中,调为一楼,由原告父母、弟弟贺亮、弟媳徐某某在此居住。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第三人徐某某持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及开发商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向南召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三人徐某某对该房产交纳契税1400元,同日,县房地产管理局在未对申请人询问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实的情况下,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勘查审批表上签发了同意办证的产权审核意见。同年十二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召房权证云阳镇字第xxx号房屋所有权证。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第三人徐某某与原告之弟贺亮办理了离婚手续。之后,第三人持该房产证以该房屋是其本人购买为由,要求原告父母搬出该房,为此引发矛盾,原告方知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和询问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本案中,被告在为第三人办理房屋登记过程中,未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基本情况核实,也未对出资情况进行询问,仅凭第三人提供的非本人所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第三人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被告承认第三人没有提供开发商出具的购房收款收据,工作人员没有对申请办证人及相关情况进行询问,所提交的购房合同不真实,提供的登记申请手续不完整、不规范的答辩意见法院予以确认。第三人述称三张汇款票据给原告14950元汇款是归还原告的房款,因原告承认该款系第三人归还的借款,故第三人述称借原告购房款已全部归还的理由不足,因无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核实,其要求维持该房产证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原告持开发商开具的购房收款收据主张权利,要求撤销第三人所持的房屋所有权证的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d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