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沼气池建设是一项应用前景广阔的惠民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一些沼气池在建设中会出现监管不到位,进而引发事故。去年10月,南召县就发生了一起因沼气池未完工导致幼儿溺水身亡的悲剧。昨日,记者由南召县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沼气池的发包方、承建方、出事的沼气池主人和幼儿监护人四方都有责任。
去年10月3日下午,南召县太山庙乡前湾村村民韦某夫妇二人下地劳动,在外出之前,他们把两岁的小儿子交给了13岁的大儿子看管。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小儿子掉落到距家门口100米的邻居家尚未建成的沼气池中,当时沼气池水深1米左右。当人们把两岁大的孩子抱上来时,孩子已经身亡。
据悉,事故发生当日,该沼气池正在进行加水试压,池内水深约1米,技术人员和建池户均未在现场且未安排看护人员,也没有设置障碍物。
沼气池建设是南召县农业局推广的一项惠民举措,是由被告孙某提供模具等施工设备,黄某具体承建。今年3月份,韦某夫妇将南召县农业局、施工方和邻居告上法庭,索赔12万余元。
南召县法院审理查明,南召县农业局虽然将该项目工程发包给了相关的技术人员,并且在发包合同中明确了安全事故责任,但是作为发包一方的政府职能部门,本应对沼气池建设履行监督并有权要求及时更正的义务,但是却疏于监督和管理,因此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原告的邻居作为建池户,怠于看护,也是造成不幸事故的一个原因。承建人孙某和黄某在事故发生当日,在已安排对该沼气池进行加水试压的情况下,擅离职守,而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从而造成了不幸事故,其责任显而易见。而原告忙于农活而将监护之责托于同是未成年人的长子,这同样是造成孩子溺水身亡的原因之一。
因此,法院认定南召县农业局、原告的邻居、技术施工方以及原告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判决黄某、孙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43418.8元,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南召县农业局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854.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原告的邻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854.7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