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未完工沼气池溺死幼儿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农业局、户主、技术施工方及原告分担责任。
2010年10月3日下午,南召县太山庙乡2岁幼童小韦不慎掉落到邻居李某尚未建成的沼气池中。沼气池里水深1米,小韦溺水后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李某先行向小韦父母支付5000元。
沼气池建设是南召县农业局推广的一项惠民举措,发生事故的沼气池正处在加水试压阶段,施工人孙某、黄某和建池户李某均未在现场且未安排看护人员,也没有设置障碍物。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与发包方南召县农业局安全和监督管理义务缺失,施工方孙某、黄某擅离职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建池户李某怠于看护有关,小韦父母对小韦监护不到位也是造成孩子溺水身亡的主要原因,各方应分担责任。法院遂判决被告黄某、孙某连带赔偿5.3万余元,南召县农业局和李某分别赔偿1.3万余元。
(卢国伟 吴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