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家养两狗未看护 咬伤他人赔巨款

发布时间:2011-10-31 08:57:56


本报讯 河南省社旗县李店镇的杨某养了两条狗看家护院,可是他却没有拴养和严加看护,同村近邻张某不幸被狗咬伤双腿。日前,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某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243元,可谓教训深刻。

2010329日,张某走到杨某家附近,杨某饲养的两条狗窜出将张某双腿咬伤,杨某发现后即送张某到乡卫生院诊断治疗。经诊断为左小腿犬咬伤并感染。在杨某的陪同下,张某在南阳市三家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及各项损失共计17804.09元。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饲养的两条家犬在杨某家附近将张某双下肢咬伤的事实清楚,杨某也已自认,故杨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因张某回家后用民间土法治疗,致使伤口感染,对病情发展亦有过错,可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由杨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

(张运岩)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1年10月31日第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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