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河南赊店集团公司破产案谈和谐稳定机制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1-10-31 16:27:52


“赊店老酒,天长地久”,大气的广告语让赊店酒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红遍大江南北,形成供不应求的局面。然而盲目的扩张,低能的管理,资金链的断裂,致使河南赊店集团有限公司及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得不于2001年申请破产,2002年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还债。由于负债数额巨大,企业职工人数多,资产变现困难,清算还债、安置职工的问题一直难以解决,造成职工上访不断,债权人告状不停,此案省院多次督办,中院屡次指导。经过社旗法院及政府各部门的积极工作,2008年以来先后将职工安置、优先受偿债权及较大债权人的稳定问题一一解决,破产清算工作运行平稳,整体工作有序推进。

一、以人为本,把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赊店集团是老牌的国有企业,申请破产时严重资不抵债,负有巨额债务,职工一千多人面临就业困难,破产清算期间职工多次静坐、上访,要求得到妥善安置,但是破产企业财产本身就有限,政府也拿不出足够资金补贴职工安置所需费用,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加剧了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的难度。重重困难之下,法院多次组织人员深入车间向职工宣传法律及政策规定,征询职工意见和要求,切实为职工利益着想,多次商讨职工安置办法。最终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将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的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等如数缴纳,对于职工集资,也将本金偿还给职工。破产法律法规不予认可的集资利息部分及职工风险抵押金,由于涉及职工人数较多,数额较大,用破产财产来偿还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有损,经与政府多方协调商议,达成共识,坚持以人为本,政府同意用土地出让金补偿给职工,职工的利益得以保护,情绪得以安抚,破产程序得以平稳顺利进行。

二、严格适用法律,充分考虑社会效果。由于赊店集团破产一案影响较大,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是一些大的债权人,对该企业破产不理解、不接受,多次向上级人大、法院反映该企业假破产的问题,并通过媒体进行炒作。由于企业所欠银行贷款数额巨大,且这些债权大多属优先受偿债权,银行将这些债权转移给资产管理公司或者民营企业,这些债权人蜂拥而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优先债权,给企业和法院造成很大压力。通过与这些债权人长期协商,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清算组与长城公司、厦信投资公司、香港黑石公司等众多优先债权人达成协议,部分清偿他们的债权,这样既平息了优先受偿债权人的不满,也腾出了部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积极协调,争取政府最大支持。法院在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时,不仅仅是走法律程序,对于资产的处理、财产的分配、职工的安置等等,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协助和支持,特别是职工安置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政府的相互配合。认识到这一点,社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赊店集团破产案过程中,坚持做到了与政府积极沟通,让政府领导了解破产法律法规,法院也学习政府政策,互相了解,争取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针对个别较大债权人,例如郑州威龙公司,债权数额较大,属一般债权,但该企业是民营企业,这笔债权近三千万元,严重影响该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但如果用破产财产来偿还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该公司人员多次进京上访,向全国人大、省法院及上级检查机关反映,情绪非常激动。后经与政府协商,政府同意用土地出让金来给予该企业补偿并已兑现,这一问题得到了和谐解决。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要以严格适用法律为原则,把职工利益放在第一位,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着眼于构建和谐,争取政府的大力支持,统筹兼顾,平稳解决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才能使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构筑了坚实基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达到各方均满意的效果。

责任编辑: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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