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基于管辖的规定,产生对具体的破产案件的管辖权。
破产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一、级别管辖
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组织系统划分各级法院对破产案件受理的分工和权限。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在各自的辖区内管辖破产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是指债务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无办事机构的,是指债务人注册地。
三、移送管辖
破产案件的移送管辖是指某一法院对自己已经受理的破产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由于破产案件的管辖在我国目前规定得还不具体,破产申请人向无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被受理的情况不可能完全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移送管辖应具备三个条件: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某一破产案件;2、移送法院对该破产案件无管辖权;3、受移送法院必须对该破产案件拥有管辖权。同时具备此三个条件,移送法院方可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移送法院的裁定,对受移送法院具有法律拘束力,受移送法院不得将该破产案件移送于其他法院。受移送法院认为自己无管辖权的,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指定管辖
破产案件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破产案件在移送管辖中所引起的指定管辖,是指定管辖的一种含义,同时,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发生争议的双方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是指定管辖的另一层含义。
人民法院之间因破产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争抢某一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另一种是两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相互推诿,都不愿对某一破产案件行使管辖权。对于破产案件管辖权争议,首先应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在对破产案件进行指定管辖时,除考虑法律规定的管辖权的本意这个因素外,更要考虑破产案件本身的特点,本着方便当事人,便于案件的审理的原则和精神来确定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