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鲜活农副产品,合同签订后,应该遵循货走款清的规则,若违反就有可能吃官司。11月1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购销苹果拖欠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赵某因未结清货款而被刘某告上法庭,经法院一、二审,赵某均败诉。
赵、刘二人均系经销苹果的商户。2010年4月,经双方协商,赵某购买刘某苹果81898斤,价值215600元。同日,赵某用纸箱把订购刘某的苹果进行分装,装箱完毕之后又将其放入刘某之前存放苹果的冷库。随后,赵某通过银行转账汇给刘某货款85600元,并将相应价值的苹果运走销售,余下未拉走的苹果款赵某给刘某打了13万元的欠条。后因存放冷库的苹果出现大量虎皮病而烂掉,赵某既没把苹果拉走,也不归还欠条上所写的13万货款。刘某遂持欠条向赵某追要,赵某以自己没有拉剩余13万元的苹果为由推托不给,刘某遂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赵某于十日内支付刘某苹果款13万元。赵某以没拉苹果,签字是购销代理以种种理由让签的,苹果在山东冷库烂掉我不应付款为由,上诉于南阳市中级法院。
南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问题实质上是合同是否成立及标的物是否已经交付的问题。从双方交易的过程来看,在双方协商买苹果的总标的后,赵某即将全部货物用自己的纸箱进行分装,并向刘某出具了欠条,应当认为苹果已经交付,苹果的所有权已由刘某转移给了赵某。相应的,不管苹果发生质变或者灭失的风险应由赵某承担。现刘某要求赵某支付下余货款13万元,其诉请应当得到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