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宾馆车辆被盗,后车辆被公安机关找回,但车辆却被损坏。面对损失,宾馆认为车辆被盗宾馆有责,车辆的损坏却是是由犯罪分子造成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负责。但犯罪分子未被抓获,车辆的损失到底应谁来承担呢?11月1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宾馆赔偿入住客人车辆被盗损失的70﹪。
2009年9月,河南省云阳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蔺某、高某与司机李某一行三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那轿车到河南省新野县金悦宾馆住宿,宾馆接待人员指示蔺某等人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前。第二天早上,蔺某等人发现车辆被盗,遂告知宾馆接待人员,向公安部门报警。2009年10月,该车辆被公安部门找回并交给该公司有关人员,但未查到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人。经过鉴定,该车损失11000元。该公司支出11000元修理费、施救拖车费等共计13000余元,并要求金悦宾馆予以赔偿。
新野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员工到被告处住宿,双方形成旅店服务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被告对原告车辆被盗所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对原告的车辆看管属附随义务,双方之间并没有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因而,被告对原告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