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阳讯 (记者 王海锋)昨日下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金德等人涉黑案进行终审宣判,认定杨金德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作证罪,强迫交易罪,妨害公务罪等5项罪名成立,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并入妨害公务罪重新量刑,将一审判决的20年刑期改判为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上诉人杨金德,系南阳奥奔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7月28日,唐河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杨金德有期徒刑20年,杨金德等15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认定杨金德等人犯有5项罪名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008年以来,杨金德以奥奔公司为基础,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组织关系相对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杨金德把通过经营活动获取的部分经济利益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了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妨害公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人民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秩序。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杨金德因不满卧龙区法院扣划其银行存款,于2010年9月27日17时许召集职工开会,组织公司职工分别到南阳中行、卧龙区法院悬挂横幅、燃放鞭炮,指使职工佯装喝农药,并把农药泼洒、投掷到法院院内。当日22时许,卧龙区法院院长到现场解决问题,遭到公司职工围攻,两次被摔倒在地。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金德见围堵行动不能奏效,遂召集职工四五十人在奥奔公司开会,准备了书面材料、横幅、资金和车辆,连夜到北京上访。到北京后,杨金德指使赴京人员用担架抬着佯装受伤不能行走的刘正伟分别到国家信访局和中纪委上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妨害作证罪:杨金德得知奥奔公司职工乔新阳等6人遭到公安机关传唤后,认为6人证实的内容对其不利,遂对乔新阳等6人进行威胁、辱骂,指使6人以在调查中受到办案人员暴力、威胁为由,要求重新作证,并安排职工扮演警察角色,分别对乔新阳等人进行模拟询问,让他们牢记编造的虚假证言。2010年10月8日上午,乔新阳等6人在派出所作虚假陈述时被办案人员识破。
强迫交易罪:2008年1月8日,崔某以350万元竞拍到奥奔公司租用的房地产后,杨金德为让崔某以260万元的低价将房地产转让给自己,纠集李建军等人,将花圈、冥钞、动物尸块等物品投掷到崔某厂内,对崔某进行威胁。2008年1月21日21时许,杨金德纠集刁大榜等人携带刀具、塑料壶闯入崔某住室,再次进行威胁。
妨害公务罪:2009年11月5日20时许,奥奔公司无牌照长安之星厢式货车因无经营许可证、从业资格证被七里园运管所依法查扣在运管所院内。杨金德得知后,即组织多人分乘两辆汽车先后赶到七里园运管所,对正在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田某、贾某等人进行殴打,将田某左眼打成轻伤,并将运管所物品砸坏,强行将被扣车辆开走,致使公务活动无法进行。2010年3月16日16时许,奥奔公司的面包车与冯某的机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南召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出警调处。杨金德带人到达现场后指使职工对冯某等人进行殴打,处警民警上前劝说也遭到殴打。南召县皇路店派出所两位民警赶到现场处置,亦遭到围打,现场无法控制。增援干警到场后,才将杨金德等人带至皇路店派出所进行处理。
依据上述事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杨金德等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一审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应按妨害公务罪定罪量刑。
讯逼供不成立 涉案人员各领刑
上诉人杨金德上诉及辩护人辩称,在南阳市公安局警犬基地被刑讯逼供,经查,南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一大队即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办案地点与警犬训练大队同在一处,杨金德在公安机关共被讯问5次,其到案后于2010年10月13日11时20分至12时10分在该办案点第一次被讯问,否认其组织指挥职工到卧龙区法院和南阳中行围攻闹事,辩称案发当天其在郑州出差,此后从2010年11月14日起,杨金德在社旗县看守所被讯问4次,其均未供述任何犯罪事实。杨金德在唐河县看守所的入所体检表证实其入所时身体无明显外伤,办案公安机关和办案民警也分别出具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无刑讯逼供的情况说明,故杨金德及其辩护人所称被刑讯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上述事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上诉人杨金德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该案其他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或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