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引导服刑人员合理认知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减刑制度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11-11-04 09:24:04


近年来,服刑人员减刑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原有的审理减刑案件的模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如何能够使减刑制度成为服刑人员认真改造乃至正常回归社会的指挥棒,更好的发挥好减刑制度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作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引导服刑人员自我合理认知为中心,通过对服刑人员进行大范围的调查问卷,对近几年减刑制度适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找准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构建四位一体减刑机制的可行性建议。

一、服刑人员对当前减刑制度自我认知的现状

南阳中院辖区的南阳监狱属中小型监狱,服刑人员在3000人左右。我们精心设计了调查题目,对500名服刑人员进行了调查问卷,发现服刑人员对减刑制度的自我认知有以下特点。

(一)服刑人员对原犯罪情节对减刑的影响存在趋利避害心理。调查结果显示,虽然占多数的服刑人员认为应将犯罪情节纳入减刑考量因素,但仍有42%的人员认为不应将犯罪情节纳入减刑考量因素。在反对者的原因调查中,认为犯罪情节量刑已考虑,减刑考虑对服刑人员不公平的占57%,认为悔罪和改造表现是减刑唯一依据的占35%,认为犯罪情节纳入减刑及幅度考量因素于法无据的占8%。我们的减刑制度中始终要求把犯罪情节纳入减刑考量因素,而且存在从严、从宽不同的要求,并不必然导致对服刑人员不利。而如此多的服刑人员对此表示异议,更多的是出于认识误区而形成的自我保护认知。实际上,在对100名轻刑犯(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调查中,约有68%的服刑人员支持将犯罪情节纳入减刑考量的范围,这也反映出服刑人员趋利避害的心理。

(二)行刑机关改造量化分值不应成为减刑的唯一依据。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0%的服刑人员认为可以将改造表现的分数量化作为减刑唯一依据。在反对者原因调查中,认为量化考核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对某些群体(如身体条件较差的服刑人员)不利的占31%,认为量化考核只是考核了行为表现,而没有考察思想改造的占42%,认为还应考虑原犯罪情节等因素的占27%。这反映出在服刑人员群体中也认为应该全面、有效的衡量服刑表现而不能拘泥于某一种考核手段。

(三)服刑人员更愿意接受公开的方式审理减刑案件。调查结果显示,超过半数的服刑人员愿意接受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减刑案件,愿意接受公开开庭和讯问的总比例占到88%,愿意接受书面审查方式的只占12%,在愿意接受听证开庭方式的服刑人员原因调查中,有80%的服刑人员认为这增加了减刑的公开透明度,有助于使真正应该减刑的获得减刑。还有20%的服刑人员认为听证开庭可以使更多的服刑人员受到法制教育,对其产生激励作用。这反映出服刑人员对减刑公正、透明的要求十分强烈,也愿意接受公开透明的审理方式。

(四)服刑人员对减刑的事后效果并不认同和满意。调查结果显示,服刑人员认为只有25%的已减刑人员在减刑后能保持和减刑前一样相对较好的表现,而75%的已减刑人员表现存在一定幅度下滑,在认为会出现下滑的原因分析中,认为余刑不足以再次减刑,表现好没啥用的占74%,认为减刑幅度小,与自己预期有差距,觉得划不来的占26%。这种状况反映出仍有超过半数以上服刑人员没有将认真改造作为服刑第一要务,而只是把其作为减刑的一种手段。

二、服刑人员的自我认知折射出当前减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减刑条件把握上存在偏差。由于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缺乏可操作性。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具有相当的概括性和主观性,而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以书面审理为主,行刑机关呈报的材料对服刑人员表现的描述多是内容雷同,缺乏个性,唯一差异的就是改造的量化分值,因此量化分值实质上成为主导减刑裁量的关键因素,而对包括原犯罪情节、服刑人员思想状况等方面审核不足,造成减刑裁量存在偏差。

二是减刑程序的公开透明度不够。虽然当前已开始要求对部分减刑案件公开开庭审理,但占减刑案件比例还较小。这主要由于减刑案件集中呈报,造成短期案件数量大,大规模开庭的物质保障和人力保障不足。而大量减刑案件书面审理,既不利于查明服刑人员改造表现真实情况,也让服刑人员对裁决的公开公正产生怀疑,使减刑的效果大打折扣。

三是减刑事后制约作用发挥得不够好。目前减刑只能对服刑人员减刑前的行为予以肯定,而不能制约其减刑后的行为,容易造成服刑人员改造表现在减刑前后出现大幅波动。

三、完善减刑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是知过往。全面掌握服刑人员原犯罪情节。除法律规定的必须纳入减刑考量的犯罪情节外,我们还专门对服刑人员所犯罪行社会危害性及其人身危险性大小进行分析,确定改造难易程度,把它减刑幅度的酌定情节。同时,对不同的服刑人员设定更为精细、适当的减刑幅度。如,确定减刑幅度时,采取百分比计分标准进行衡量。服刑人员改造表现占70%,主要依据为行刑机关对服刑人员的考核结果;犯罪情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履行情况占30%,即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二是查表现。我们在详细审查呈报减刑的卷宗材料后,坚持通过三个见面全面了解呈报减刑人员表现。与呈报减刑人员同一起改造的犯人见面,进行座谈,了解其表现;同管教干警见面,请管教干警介绍服刑人员的具体表现;同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见面,听取他们对服刑人员的监督,检查意见。

三是观本人。我们除了采取讯问呈报减刑人员本人以详细了解其认罪悔罪和心智情况外,还侧重通过公开开庭审理来全面观察呈报减刑人员的综合表现。公开开庭不仅实现了检察机关对听证程序和减刑依据的同步、全程监督,而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群众参加庭审,充分重视听取社会群体的意见,努力通过公开开庭确立以激励服刑人员真诚悔罪为核心、全面评价其悔改表现、准确裁定减刑的运行机制。

四是束后效。对拟减刑人员减刑后表现设定评估机制,如对减刑后刑期完结或即将完结的服刑人员综合考察其回归社会的能力,将其出狱的安置、帮教环境也作为减刑幅度考虑因素之一纳入减刑考量因素。  

 (课题组成员:成延洲 王伟凯 李晓峰 李 芳)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1年11月3日第08版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