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身亡留欠账 儿子继父共偿还

  发布时间:2011-11-04 14:39:05


母亲再婚后,为给儿子王某购房向别人借了3万元,在欠款未偿还的情况下不幸因病身故。债权人向法院起诉。日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由王某与其继父偿还原告现金3万元及利息。

20091021,王某之母赵某向原告李某借现金3万元,为王某买房子,后赵某去世,该笔欠款未归还。

另查明,2009513日王某之母赵某(已故)与王甲(化名)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王某在赵某向原告借款时在外地上学,2010128日王某与石某在南召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在婚前被告王某在南召县某小区购买一套单元房并于2009819日在南召县房管局办有房权证。

被告王某辩称其母亲去世后,没有继承任何遗产,依法律规定,原告与其母亲之间的债权关系已消灭,故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另外其母亲于2009513日与被告王甲登记结婚,欠原告的钱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王甲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之母赵某(已故)在原告处借款3万元并出具欠条为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赵某去世前所产生的该笔债务发生在与被告王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在此期间被告王某尚在上学未成家,并为王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故该债务应为家庭共同债务;被告王甲与王某作为家庭成员,应对该债务承担清偿的连带责任,故原告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利息部分,因原告与赵某之间的约定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王甲未到庭,无法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决限被告王甲、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现金3万元及利息。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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