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3日11时,河南省唐河县法院行政庭办公室座无虚席,欢声笑语,一幅轻松、愉快、幸福、和谐的景象,任谁也看不出这群有说有笑的人们是刚刚还在开庭审判的原、被告双方、法官和人民陪审团。
原来,当天上午唐河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一个大学生起诉学校因不作为、不履行教育机构职责,不给毕业学生办理毕业证、报到证、就业证的案件。唐河法院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人民陪审团参与案件旁听和评议,案件经过法庭调查,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人民陪审团了解到,原告王某是被告唐河县理工中等职业学校、平顶山市卫生学校的学生,因其与学校的另一学生同名同姓而导致被告误将原告名字电子学籍删除,致使原告不能在毕业后领取毕业证、报到证、就业证,直接影响原告就业,并造成一定损失,王某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尽快办理相关证件,并赔偿因不能就业的经济损失10000元,在王某起诉后,被告及时纠正了错误,短时间内办理出了相关证件并已交付给原告,但不同意原告王某的赔偿请求。
休庭时,人民陪审团积极发挥参审职能,根据已了解掌握的情况,考虑原告王某目前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本案此种情况不赔偿间接损失的相关法律规定,评议研究制定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和解方案,即由被告补偿原告现金1000元,当庭履行。后经人民陪审团一番辩法析理,当事人双方都愉快地接受了和解方案,被告当庭履行,原告撤回起诉,圆满解决双方矛盾纠纷,达到各方和谐共赢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