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郑 磊 通讯员赵会平 张 欣)住宾馆车辆被盗,后虽被公安机关找回,但车辆却被损坏。面对损失,宾馆认为车辆损坏系犯罪分子所为,不应由宾馆承担。昨日,记者由新野县法院获悉,该院判决宾馆赔偿车主70%的损失。
2009年9月1日,南召县云阳镇某实业有限公司员工蔺某等3人,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新野县某宾馆住宿。宾馆接待人员让蔺某等人将车辆停放在宾馆门前。次日早晨,蔺某等人发现车辆被盗,遂告知宾馆接待人员,并向公安部门报警。同年10月7日,该车辆被公安部门找回并交给蔺某单位,但未查到盗窃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车虽找回,但该车已受损,经修复共花费13000余元,蔺某要求宾馆予以赔偿。宾馆却以车辆的损坏是犯罪分子造成为由,不予担责。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蔺某到宾馆住宿,双方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宾馆对住宿人员的车辆看管属附随义务。因而,宾馆对车辆被盗产生的损失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