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继续开展严厉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的5月5日,内乡县法院对一例盗窃机动车团伙案最后一名案犯作出判决,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流窜陕西、郑州、平顶山等两省六地市盗窃机动车12辆,总价值29万余元的陈某(另三人另案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一年内,镇平县居民陈洪锋,伙同李某、王某、徐某(均另案处理),采取事先预谋、踪点等方法,先后窜至郑州市、平顶山市、陕西省商南县等六地市境内,盗走居民停放在家门口的普桑、猎豹等型号机动机12辆,尔后低价转卖他人,从中分赃渔利。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被盗12辆机动车总价值291800元。
法院另查明,陈洪峰2003年5月28日曾因抢夺罪被广东省饶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2003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陈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之罪”的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鉴定于陈某在庭审中能主动交待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在共成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盗车辆已部分返还失主,遂根据《刑事》有关规定,对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陈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