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桐柏县埠江镇出台《加强人民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工作相衔接的规定》,并将委托调解和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纳入年度综合治理目标考核。
《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人民法庭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对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实行预立案登记,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立案后的案件,根据审理需要可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是人民法庭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并应在调解完成后五日内向委托的人民法庭书面回复调解情况。
三是人民调解员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或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四是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五是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可以到人民法庭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庭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应当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符合确认条件的,应当作出确认决定书;决定不予确认的,应当作出不予确认决定书。
六是人民法庭应将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情况定期通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
七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情况、接受人民法庭委托调解及回复情况和由人民法庭司法确认情况,纳入镇年度综合治理目标任务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