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日报》:言语不和动拳脚 主动赔偿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1-09 08:37:22


本报讯 (记者李京洋 通讯员陈丽 王香菊)探亲途中与人争吵,手持棍棒将其打伤。11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孔某被新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孔某系新野县前高庙乡人。2010年6月5日,他前往同村亲戚家做客,从邹某家门前经过时,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吵,离开后孔某越想越气。当天上午10时许,他持木棍来到邹某家,一脚踢开院门,并将院内水桶打坏,用木棍将邹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邹某左手部的损伤构成轻伤,头部、面部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孔某一次性赔偿邹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新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孔某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孔某在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L    

文章出处:《南阳日报》2011年11月9日第B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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