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淼 通讯员李银霞 刘永晓
核心提示
房价攀升使得二手房交易中引发的诉讼呈现上升趋势。近日,记者从唐河县法院获悉,一些二手房的卖主看着房价大幅上涨而临时反悔不肯卖了,为此,买房人只得起诉到法院。以唐河县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受理此类案件35件,2011年至今受理64件,增长幅度达83%。这些案件不仅涉及因房价上涨引发的利益选择和分配,而更多拷问的是社会诚信。
案情回顾
2008年,魏某在唐河县城关镇一居民区花53万元购买了一套120多平方米的二手门面房,魏某和卖主刘某签订买卖协议,并约定买方先付定金50万元,办理过户手续时再付房款3万元。2010年10月,魏某找到刘某,要求补办过户手续。此时,刘某却以房价涨高为由,要求魏某加钱才肯办理手续,不然就不过户。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魏某诉至法院,要求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
唐河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卖方不能反悔加价。遂判决卖方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有效证件协助原告魏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法官说法
在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往往更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赔偿损失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既可主张定金罚则,又可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只约定定金,没有约定赔偿损失的,当定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应当判决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以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法官介绍,当前不断攀升的房价,使得买卖一方可能通过违约行为从市场中获得更大的收益,当这种收益足以弥补法律对违约行为的规制成本时,该方当事人往往选择违约以获取更大收益。在二手房屋市场剧烈波动为买卖双方提供逐利空间的背景下,买卖双方不守诚信,为了获得利益,不惜以一房二卖、伪造证件和法律文书等方式欺诈或违约,致使该类纠纷频频发生,并导致守约方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房屋买卖合同对于许多人来说都是“大宗交易”,无论是买房人、卖房人还是中介公司,要避免产生纠纷和损失,都要做到“理性审慎”、“诚信合法”。
买房人在签订买卖合同时一定要理性,不能为楼市热潮所趋头脑发热,也别轻信口头承诺,不被卖房者的催促所左右,未考虑周全前绝不能轻率签约,必须反复考虑各种情况和自己的实际需要后再签合同,切忌“激情购房”。
在拟定合同内容时要周密,要尽可能全面地预见到各种困难和意外因素。比如,签订合同前要查清房屋产权性质,并要求共有权人出具书面声明;对于交易房屋还有贷款未还清、银行还有抵押权的,在买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是由卖房人自行还清欠款解抵押还是由买房人为其垫款协助其解抵押,或者是由中介公司协助垫款解抵押。同时,要加大违约责任的赔偿力度。买卖合同所设立的违约责任,要足以约束买卖双方,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及时办理过户。
坚持依法交易,诚信履约。不要贪图小利,尤其是买房人不要贪图便宜听信小道消息去购买所谓的内部“回迁房”、“危改房”,避免因购买此类房屋上当受骗。无论是哪一方,在签订合同后,就一定要遵守诚信原则,严格依照合同履行,除非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事由出现,否则在未与对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绝不能擅自单方终止履行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