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天性活泼好动,课间打闹嬉戏本属正常,但学校、家长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千万不能掉以轻心,稍在不慎,就会惹出祸端。11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学生课间游戏而造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伤人者、被伤者、学校三方担责。
张宝与宋贝是新野县某镇中心小学二年级同班学生,2009年5月14日上午第二节课间,张宝和宋贝在游戏玩耍时,被告宋贝不慎撞到张宝,造成张宝右股骨中段斜形骨折,远端向外上移位。在新野县人民医院二次住院30天,花去医疗费6000余元。被告宋贝法定代理人宋某二次支张宝付医疗费1500元。经南阳市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张宝的伤情被评为九级伤残。张宝起诉请求、宋贝、二人所在的学校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慰抚金、伤残补助费、鉴定费共计20000余元。
被告宋贝的父亲辩称,原告方没有证据证实是我儿子造成的伤害,我们的孩子在学校是全托,已脱离我的监护,我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某镇中心小学校辩称,这个事情发生后学校也积极配合为原告治疗伤情尽到了义务。这个事情发生在课间休息时段,不属于学校管理范围,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宝与宋贝在游戏过程中受伤,宋贝作为该伤害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某镇中心小学校对其在校学生安全教育不够,在课间休息时,疏于管理,对此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课间休息时不注意自身的安全,对所造成的伤害也有一定的责任,应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综上,原告张宝及被告宋贝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承担的民事责任均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结合本案实际,判决原告的监护人及被告某镇中心小学校各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宋贝的监护人承担40%的责任。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文中人物系化名)